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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山警方依法查处违规出租房屋】安全无小事,出租有规范!为整治出租房乱象、消除安全隐患,@平安北京房山 聚焦违规出租房屋突出问题,持续加大执法力度,对出租房屋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开展查处工作,坚决守护辖区安全稳定。案例一:近日,长阳派出所民警在辖区开展出租房屋安全检查时,发现房东张某经营短租住房,但未按规定在住宿人员入住前当面核对住宿人员身份信息且未通过规定的信息系统申报登记信息。公安机关依法责令张某停止出租该房屋,并予以行政罚款的处罚。案例二:近日,拱辰派出所民警在辖区开展出租房屋安全检查时,发现房屋出租人王某将房屋出租给他人居住,未登记报备承租人信息,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罚款的处罚。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短租住房的出租人应当在住宿人员入住前当面核对住宿人员身份信息,即时通过规定的信息系统申报登记信息。具体规定由市公安机关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等制定。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出租短租住房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出租,对个人可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第十五条第二款 出租人应当自住房租赁合同订立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到住房所在地的流动人口基层管理服务机构或通过公安机关制定的信息系统办理出租登记,填报租赁住房信息和出租人、承租人以及其他实际居住人员信息等内容。居住人员发生变更的,出租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办理变更登记。(信息来自微博平安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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