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警说·普法】《**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危害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一)违反国家规定,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的;(二)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除、修改、增加、*的;(三)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除、修改、增加的;(四)故意*、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五)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的。法治日报的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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